唐朝曾有“冷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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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的确有关于“冷淡罪”的规定,《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 “诸应得杖刑而卑幼犯者减等;若应徒流赎铜者,亦如之。如有冷淡者,徒二年半。”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作为晚辈或卑贱的人犯了应当杖刑之罪,可以根据法律减轻处罚,处以鞭笞;如果是流放或罚铜,也按此处罚。但如果对尊长、宾客及平辈有冷淡态度的,则徒刑两年半。

所谓“冷淡罪”,也就是现在所说的侮辱罪,是指以辱骂或者冷漠的方式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和行为自由。比如骂人是“畜生”“穷光蛋”,用冰冷的眼神盯着人家,故意不给对方好脸色等等,都属于冷淡罪。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属于“冷淡罪”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不能你感觉你受到了侮辱就真的认定为是侮辱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冷淡”和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冷淡”并不相同。

前者是一个法律概念,表示的是一种违反道德规范、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后者表达的是一个事实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由性格使然,也可能是由双方关系决定的。因此说二者不能完全划等号。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唐朝已经有了“冷淡罪”的规定,但似乎并没有将这个罪名单独列出来的必要了,因为和其他侮辱性犯罪一样,都是列入“五刑”中的加役流刑(比附当代刑法,应为无期徒刑),《唐律疏议·名例》中说: “诸犯流罪以下,皆加杖六十。” 所以,“冷淡罪”实际上是比附现代刑法的中庸定位,即介于“应杖刑而免”与“应流刑而免”之间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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