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典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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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典妻”,史书上记载不多,只有零星片断。 《周礼》载:“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又载:“仲秋之月……令民毕出嫁女。” 说明至少在西周末年已有“典妻”之事。(周代的“令”,相当于现在的法律、法令) 东汉应劭著《风俗演义》曰:“今京师妇女多就西北诸郡,嫁娶取少妇回,谓之‘买嫁’。”

《晋书·地理志》亦云:“京师婚姻,惟重财货,聘礼繁富。”可见在两汉时期,“典妻”之风已自关中一带蔓延到了京都洛阳。

南朝梁萧统主编的《文选序》中提到:“至于六朝,事等延陵。”李善注引张衡《东京赋》:“延陵季子之遗风余俗。”李善注云:“吴王寿梦第四子,封延陵,子孙世居于此,其好学慕古,有延陵季子之风。”而《三国志·吴书·孙休纪》载:”是时盛暑火烈,吴侯(孙休)欲遣官吏赍钱帛往赎。”裴松之注三国志:“(孙休)时盛夏热盛,以铜雀台高峻,上无通风处,复恐火烧,虑致颠陨,乃于台上设卧榻。”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代,“典妻”之事在黄河流域乃至江南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直至唐宋之时,在中原地区仍然可见。宋人叶梦得《石林燕语》中言:“近世所谓‘纳财’,即前代所谓‘卖妇’也……”盖因宋代重文轻武,而西夏辽金不断骚扰,导致中原连年混战,农民无力纳聘礼娶亲,于是“典妻”这种旧时陋俗便又在中原大地盛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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