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词公允留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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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这是法院在开庭结束后,当事人当庭需要签收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 之所以写明“本院主持”,是为了与仲裁、行政确认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相区分。因为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因此不可能像后者一样“作出决定或者鉴定结论”。实际上,所谓的“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其实质就是法官居中斡旋,促成双方合意的过程。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一)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二)涉及赡养、扶养、抚养的案件;(三)当事人之间有争议但不能确定,而生活上有密切联系的。 所以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只有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调解。否则,法院就会直接判决。 但即使如此,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件并非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例如婚姻家庭纠纷中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这时候往往就需要家长的参与甚至孩子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调解。又如租赁合同纠纷中往往会涉及到承租人能否继续使用租赁物的问题,这就需要出租人在场调解。

不过,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审判长加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模式,所以虽然合议庭可以组织调解,但通常情况都是由审判长发起,与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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