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王安石变法简介之赋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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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苗法 青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的主体内容,也是宋神宗支持变法的主要理由之一。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正月,王安石提出以“取民自赡”的方法来消除民间积粟、富户隐田的问题。二月,王安石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详细阐述了青苗法的含义和作用: “夫为政之道,是以礼义为先;赈济饥寒,宜有常法。然则欲救灾恤患,其法何以先礼义为先?盖礼者所以正百姓之行,义者所以立上下之分。百姓不肖,则礼无以得;上下失分,则义无所立。

方今饥馑之时,民务求生,而礼义不行,则兼并之地,奸宄多端,良民虽困而犹善者何也?义有所立故也。若是而求赈恤,斯无难矣。若曰:方今岁歉民穷,而朝廷加赋不少,则民何以堪?此乃兼并豪猾所以乘饥盗贼、并侵小民、使民疾苦之由,岂非恃强夺利所致耶!今国家所以理财者,欲去此弊而已矣。昔孙武子曰:兴师十万,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今一夫耕百亩,十夫耕一顷,一顷之收,不过数十斛,一斛之值,不过千钱。然则一夫之力,每日所费不过百钱,一州之功,每日止费千万。今一州之粮,不过千万,而供十万之兵,犹有余资。所谓‘百姓无耕,犹有馀粮’者,此也。如此而忧饥乏军,斯言误矣。” 王安石认为,青苗法可以防止百姓因贫苦而违法,对地方豪强也有震慑作用。而且由于青苗贷出的资金是政府统一放贷,所以可以避免以往官吏借办理农贷之名,贪污受贿或者加重百姓负担的现象发生。同时,因为青苗贷款的利息比市场利息要高一些,因此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2、农田水利法 农田水利法是王安石根据北宋晚期水患严重等情况提出的,旨在鼓励人们兴修水利,治理水土。该法由天子颁布,赏赐有功之人,还规定,未经请示,私自开河掘渠者,以盗窃论处。

3、免役法 免役法又称募役法,主要是将原来按户籍等征收的徭役改为按照户口和资产情况招募,由百姓自费向官府缴纳一定费用,减轻农民劳役负担,促进生产。实行募役制后,从事生产的农民所占比例由三之二变为近四之五。

4、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由唐朝的租庸调制演变而来。唐制,州县每三年一翻耕种土地,称“方田”。宋沿袭唐制,每年春耕之前,各地官员要亲自丈量土地,称为“方田”。方田的目的是核实田地,均平负担。实施过程中,各级官吏借方田之名,虚增土地数额或随意摊派,致使方田成为祸害百姓的工具。王安石对其进行了改进,规定按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划分等级,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税额。这样,既减少了官吏舞弊,又做到了公平合理,减轻了人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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