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拦车喊冤

酆云荣酆云荣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事吧,首先得分开来看 这个条例本身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 这个条例如果由明文规定“在道路上拦截车辆、向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呼喊停止行驶”属于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拘留,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肯定有警察按照条例去处罚那些拦路喊冤的群众了,对吧。

但是,问题是,这条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不是“应当”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由法条规定就可以直接得出,没什么可争议的 但是对于因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而引起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的,条例却没有明确规定的处罚(除了行政拘留) 所以这个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就很有学问了 我想大家反对的可能不是这个条例,而是以这个条例为据,打着执法的牌子做违法的事儿 在我看来,这些“拦车喊冤者”和“以拖车要挟索赔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当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事故侵害行为进行阻止,有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给予批评、检举。 ” 也就是说,只有受害方有权利对肇事方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指责、批评与检举,而并没有赋予其作为原告主体的资格;同时也没有赋予交警以及任何第三方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所以,本案中交警以原告身份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 同样,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以肇事逃逸等违法违规事实主张自己享有对损害后果的免责抗辩亦难以得到支持。 因为本案是交警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交警部门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死亡结果,也没有证明损失的实际金额,更无法说明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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