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能给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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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如下 (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确属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 (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四)被申请人有精神病、残疾或正在服刑的。 但以上情形并非必然导致终结执行程序,例如对于下落不明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完成送达,进而推进执行程序的进行,在被执行人出现或者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出现后,恢复执行。 但是如果确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债权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其它债务纠纷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不具备中止执行的法定条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下的下列情形,也可以认定视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机动车,但该车系登记在被保全人名下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已经设立的抵押物,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已经起诉主张权利的;

(四)查封、扣押、冻结有其他合法持票人的票据,且汇票已被出票人承兑的;

(五)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时候,最好还是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可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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