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岁的成年人才算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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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按年龄划分公民的,不是按户籍或者居住年限来划分的; 凡满18岁者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尚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这是法律上的成年,也是政治意义上的成年。 然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与义务、犯罪和刑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关系,并不以是否年满18岁作为唯一的标准,所以不能认为只有年满18岁才是我国公民。 例如,《兵役法》规定,适龄公民要尽义务服兵役,这是受教育和履行义务的关系,就不以18岁为限——因为23岁之前,都是适龄青年,都要服兵役或预备役。再如,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是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负担行政责任(治安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能否作为公民,关键还是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如果连自己都不能正确处理自己的一切事务,那就谈不上什么“公民”了——这跟年不年龄没关系! 公民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 公民是指具备享有该权利并承担该义务的最基本的法定条件的人们。也就是说,公民必须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最基础的单元;一个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称之为公民。 能够成为公民的基础是先具备行为能力,其次才谈得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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